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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成律师:当律师事务所属于企业后

发布时间:2024-07-31 04:40:15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定的企业。”这是行政法规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一规定实际上延伸到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在成千上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律师担任用人单位的代理人或担任劳动者的代理人时,总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论辩用人单位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律师法虽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合伙、个人及国资三种形式,但在比例上合伙律师事务所占绝大多数,在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更占绝大多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出,给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论辩关于自己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律师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方面的规章、政策的调整范围,原本只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担任代理人的律师,今后会有机会体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心情了。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在合伙所执业的律师来说,定会注意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大凡执业律师和在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都签订有聘用合同,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的内容也多有差异,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也有不相同之处,以往我们没在意聘用合同的性质,而今天我们是不是可以毫无争议地说这就是劳动合同。

  但是实习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允许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允许超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律师的实习期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这满一年的规定是否与试用期不允许超出六个月的规定相冲突?

  律师在执业中,往往很难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休息和休假,而执业律师的工资,各个律师事务所规定也不完全一样,但依据劳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律师事务所来说还是有较大的自我规定空间。但是对于律师的加班如何作出规定,带薪年休假如何安排和解决,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发放等方面的问题,却应该要依据律师事务所的真实的情况作出调整。如果将律师的实习合同认定为劳动合同,实习期被认定为试用期,还会涉及到在试用期的工资问题,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必然的联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为,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我国的法律规定,从事律师执业,须受到双重的行政许可,即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与执业的行政许可。律师执业在受到行政许可并被一个律师事务所聘用后才能从事律师的执业活动。律师事务所在统一收案、收费后再指派具体的律师办理案件。这一市场准入的性质反映了虽同为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的律师职业与无须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的职业之间的不同之处,在律师违反了执业纪律或者执业规范后,如果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是否当然地就与律师事务所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这一事情实际上反映的是两个方面,律师被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是属于受到行政上的处罚,虽依法不能以律师的名义执业,但是仍可以凭着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所以律师被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后,并不当然地与律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律师事务所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但可能与律师事务所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由此情况想到的是,律师是否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聘用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实习律师是否也要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实习合同,一份是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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