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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与鉴证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11 21:27:47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鉴证是经济合同办理机关依据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是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对经济合同施行的一种行政办理办法,是国家辅导、监督经济单位做经济活动的一种办法。

  经济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签定和施行施行监督的法令制度,是对经济合同施行法令办理和司法监督的手法。

  鉴证与公证,对合同的检查内容大致相同,两者以不同的身份、从不同的视点来审阅合同,都具有判定和证明的效果,两者的意图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鉴证与公证究竟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手法。而后者则是一种司法手法。通过鉴证的合同,在施行过程中假如一方违约,当事人向原鉴证机关请求调停或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述;或许不经调停、裁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而通过公证的合同,在施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对方申述到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除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公证文书具有法令依据力的效果。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承认无疑义的公证文书,能够不经查询而直接采证。别的,假如当事人一方违约,需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有给付才能拒不给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对方当事人能够向公证处请求赋予强制履行的效能。公证处以为无疑义且具有规则条件的,就能够证明本来通过公证证明的合同有强制履行的效能,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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