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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事务基本原则》等11项原则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2-04-03 01:25:32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财政审计次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健康发展的定见》(国办发〔2021〕30号)中“继续提高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原则系统”的要求,坚持原则系统的内涵一致性,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事务基本原则》等11项原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其他相关原则触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原则、特别意图审计原则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应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触及实质性修订。现予印发,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原则收效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印发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原则的告诉》(财会〔2006〕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原则的告诉》(财会〔201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交流要害审计事项等12项原则的告诉》(财会〔2016〕2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原则的告诉》(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11项原则一起废止。

  2.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pdf

  10.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501号——对财政报表构成审计定见和出具审计报告.pdf

  11.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原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添加着重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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