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发布时间:2025-01-25 15:19:18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以电话、微信及书面方式发出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5年1月24日上午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其中独立董事姚禄仕、陶浩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符合召开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4、公司在会议上就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紧急召集做了说明,全体董事都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期限。会议由周建文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周继良、肖星星、王杰和公司高管杨亚梅、刘素娥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全体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原聘任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审计团队部分人员离职于2025年1月14日辞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全体董事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25年2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
2、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3、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
4、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中审华发来的《辞任函》,函称:“鉴于我所审计团队部分人员已离职,难以完成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所决定辞任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6、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6)截至2024年末,中审亚太拥有合伙人数量93人、注册会计师数量482人、签署过证券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数量180人。
(8)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3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等,上市公司审计收费6,806.15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家,中审亚太具备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审亚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7,694.34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40,000万元,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
中审亚太近三年无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如下:
(1)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中审亚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均已整改完毕。
(2)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中审亚太2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刚,200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劲,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5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马玉婧,201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开始在中审亚太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6家上市公司及39家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审亚太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30万元;2023年度审计收费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10万元;具体金额以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2024年审计费用较上期增加超过20%,主要是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量,考虑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审计收费。
中审华于2022年一2023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并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团队部分人员离职于2025年1月14日辞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中审华发来的《辞任函》,函称:“鉴于我所审计团队部分人员已离职,难以完成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所决定辞任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等方面做了认真审查,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独立性、专业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业务经验,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原聘任的2024年度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审计团队部分人员离职于2025年1月14日辞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沟通协商,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大会届次: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2月1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5年2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时会单独表决计票并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合乎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如委托出席者,受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持股证明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合乎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扫描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上述参会登记资料提交办理登记。参会时将需要核对。
4.关于表决:股东参加会议直接签署表决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投票权,委托人可以明确授权受托人独立自主投票,也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对每一项议案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的决定。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附件1。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50”,投票简称为“加加投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选择投票:□ (如选择该方式,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对每一项提案填报表决意见的决定,受托人在会议现场按委托人的选择填写表决票,否则无效,该项计为弃权票)。
注: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时在表格中勾选“同意”、“反对”、“弃权”其中的一项,不选或者多选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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