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1-11 10:38:06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
贷款用途监控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将公司短期融入资金用于长期资产投资的事项列为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但未见了解公司对贷款使用用途监控的控制执行情况,未执行其他与强调事项段相关的控制测试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将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商誉的减值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利用了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未见充分复核评估机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包括资产组的划分、减值测试方法和模型的确定、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的选取、减值损失的分摊等内容,仅对收益法折现率进行了复核;亦未见复核评估机构采用的关键假设与历史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将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的在建工程——中低压管网工程、洋河新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7,615.79万元、固定资产——城市管网计提减值准备9,870.70万元,评估机构觉得减值原因一是公司债务危机,为改善流动性对不能快速产生效益的资产停止投资,二是政府规划变更以及征地拆迁困难,三是无转让市场,但未见项目组获取公司停止投资决策、政府规划变更等相关证据,未见关注评估机构评估有效金额为0元的合理性;中油金鸿其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主要是长输管线、其他管网)账面净值分别为1,126.02万元、19,623.68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未见项目组对中油金鸿该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复核。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分别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1,523.14万元、4,895.14万元。审计报告数据显示,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减值根本原因为“因支线处,同时周边赔偿要求比较高,施工难度大。由于资金紧张,公司目前无力投资”,评估机构将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作为一个资产组计算可收回金额。评估机构未考虑在建工程未来可能恢复建设预计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和带来的收入增长,仅依据固定资产历史收益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预测收入,资产组减值原因与资产组划分、收益预测与减值损失的分摊存在矛盾,未见你们关注并说明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未充分获取商誉减值审计证据。苏州天泓燃气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拟出售价格,但在计算商誉减值金额时运用的可收回金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款、评估报告评估金额,均不一致,未见你们充分获取相关可收回金额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2.重新计算程序不到位。金鸿控股享有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80%股权,公司在计算苏州天泓资产组商誉减值过程中,资产组账面价值中包含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测算整体商誉减值准备为2,621.10万元,归属金鸿控股的商誉减值准备也为2,621.10万元,未扣除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值准备,未见你们关注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同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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