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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9 19:25:46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定估计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定估计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定估计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定估计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定估计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定估计法》、《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定估计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人员。

  第四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可以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独立做多元化的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定估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实践经验,可以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定估计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八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定估计计划、做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第九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受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基本事项:

  (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做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相关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受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据资产评定估计业务详细情况编制资产评定估计计划,包括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

  第十三条执行资产评定估计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定估计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十四条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据资产评定估计业务详细情况收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对资产评定估计活动中使用的资料做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应该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第十九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定估计档案。

  第二十条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内容有: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定估计报告载明的应用限制范围使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及其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定估计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资产评定估计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应当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资产评定估计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定估计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定估计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定估计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定估计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定估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不少于30年。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以下情形外,资产评定估计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定估计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定估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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