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4-09-11 15:47:30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为做好《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的贯彻施行,不断激起管帐服务商场生机,推进管帐师业务所标准可持续发展,我部拟定了《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标准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人的办理,依据《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契合《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则的条件,但具有我国财物鉴定估量师、我国税务师、我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历的人员,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
(五)在境内有安稳居处,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接连居留已满5年。
第三条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在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人总数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办理委员会总人数中的比例不允许超出20%。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不允许超出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产业的20%,且任一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产业比例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产业比例前5位。
第四条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能够担任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实行内部特定办理责任或许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管帐师业务所首席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和分所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管帐师业务所施行操控。
第五条有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请求执业答应时,除了提交《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有关的下列资料:
(五)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许主管部门出示的契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则条件的证明,造价工程师接连5年从事与该资历相关作业的证明由该作业经历所在单位出具,财物鉴定估量师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状况无需供给证明,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查验;
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契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居处有用证明和居留时刻有用证明及许诺函。
第六条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新增或改变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的,应当依照《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则对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存案。关于新添加的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则的资料。
第七条有其他专业资历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依照《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或许跨省级行政区划搬迁存案时,还应当报送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状况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发现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的其他专业资历合伙人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应当依照《管帐师业务所执业答应和监督办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处理。
第九条一起持有我国注册管帐师执业资历和其他专业资历,但以其他专业资历身份成为特别一般合伙管帐师业务所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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