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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改《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方法》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2-04-16 16:24:44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改〈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方法〉的决议》,现已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进步严重税务案子审理质量,更好地维护交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有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对《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方法》作如下批改:

  一、将第一条批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推动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利限制,优化税务法令方法,严厉规范法令行为,推动科学准确法令,维护交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拟定本方法。”

  二、将第四条批改为:“参与严重税务案子审理的人员应当严厉遵守国家保密规则和作业纪律,依法为交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一)严重税务行政处分案子,详细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本地状况自行拟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四、将第十二条批改为:“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案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定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存案。存案5日后能够作出决议。”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批改为:“当事人按照法令、法规、规章有关规则要求听证的,由稽察局安排听证。”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批改为:“弥补查询、请示上级机关或寻求有权机关定见、拟处理定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存案的时刻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察局发现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书面奉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能够停止审理。”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批改为:“需求归档的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檀卷包含税务稽察陈说、税务稽察审理陈说以及有关文书。”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批改为:“本方法规则期限的最终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终一日;在期限内有接连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依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批改)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变革的定见》,推动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利限制,优化税务法令方法,严厉规范法令行为,推动科学准确法令,维护交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严重税务案子审理应当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遵从合法、合理、公平、公平、功率的准则,重视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相一致。

  第四条参与严重税务案子审理的人员应当严厉遵守国家保密规则和作业纪律,依法为交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含政策法规、税政事务、交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处理、税务稽察、督察内审部分。各级税务局能够依据实际需求,添加其他与案子审理有关的部分作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分,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分负责人兼任。

  严重税务案子审理参与人员的逃避,由其地址部分的负责人决议;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逃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议。

  (一)严重税务行政处分案子,详细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本地状况自行拟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存案;

  第十二条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案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定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存案。存案5日后能够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稽察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察案子审理状况存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案。

  第十四条稽察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完结后5日内,将严重税务案子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察局提请审理的案子资料后,应当在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檀卷交代单上注明接纳部分和收到日期,并由接纳人签名。

  关于依据目录中罗列的不能当场移交的依据资料,必要时,接纳人在签收前能够到依据寄存地址现场查验。

  (二)提请审理的案子归于本方法规则的审理规模,但未按照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则提交相关资料的,主张补正资料;

  第十八条严重税务案子应当自同意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议,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审理决议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15日。

  弥补查询、请示上级机关或寻求有权机关定见、拟处理定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存案的时刻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十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依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则提出审理定见,所出具的审理定见应当详细论述理由、列明法令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子,能够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依据寄存地查阅檀卷资料,向稽察局了解案子有关状况。

  第二十二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同意受理严重税务案子之日起5日内,将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子资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子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定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为案子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需求弥补查询的,应当在书面审理定见中列明需求弥补查询的问题并阐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招集提请弥补查询的成员单位和稽察局进行和谐,确需弥补查询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将案子资料退回稽察局弥补查询。

  第二十五条稽察局弥补查询不该超越30日,有特别状况的,经稽察局局长同意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30日。

  稽察局完结弥补查询后,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则从头提交案子资料、处理交代手续。

  稽察局不能在规则期限内完结弥补查询的,或许弥补查询后依然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停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察局发现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书面奉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同意,能够停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为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确凿,但法令依据不明确或许需求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则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许寻求有权机关定见。

  第二十八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定见共同,或许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谐后达到共同定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定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二十九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定见存在较大不合,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谐仍不能达到共同定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陈说,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陈说,应当阐明成员单位定见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谐状况和初审定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刻和地址提早告诉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子资料。

  第三十一条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与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子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子查询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查询目标地址地主管税务机关参与会议。

  第三十二条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掌管。首先由稽察局报告案情及拟处理定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初审定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定见并陈说理由。

  (四)案子适用法令依据不明确,或许需求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则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寻求有权机关的定见。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与人员有保留定见或许特别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稽察局应当按照严重税务案子审理定见书制造税务处理处分决议等相关文书,加盖稽察局印章后送达履行。

  第三十六条严重税务案子审理程序完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依据资料退回稽察局。

  第三十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檀卷的归档处理,按照受理案子的次序一致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规整、装订规整。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严重税务案子审理作业展开状况和严重税务案子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十条各级税务局处理的其他案子,需求移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方法履行。特别交税调整案子按照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规则期限的最终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终一日;在期限内有接连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四十三条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活跃推动严重税务案子审理信息化建造。

  第四十四条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严重税务案子审理作业的根底投入,保证审理人员和经费,装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动严重税务案子审理规范化建造。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按照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严重税务案子审理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1〕2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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