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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3月24日)

发布时间:2022-03-30 20:30:12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近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请问:企业获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该怎么进行管帐处理?

  关于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管帐处理该怎样做,《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财会[2016]22号)没有规则,财政部也没有专门出台专项规则。因而,现阶段只能由企业自主决议,只需能够实在反映经济事务就行。

  不过,财政部关于管帐处理没有规则,可是税务总局对税务方面却有规则,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够学习税务规则进行管帐处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则: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石脑油和燃料油出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则,企业收到退税金钱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则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则,交税人收到退税金钱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则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还集成电路企业收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告诉》(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则,企业收到退税金钱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在《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财会[2016]22号)对“进项税额转出”运用规则: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载一般交税人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财物或不动产等产生非正常丢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则转出的进项税额。

  公司上一年请求了增量留抵退税,其时仍是主管税局告诉的,其时没有提示跟即征即退方针抵触,其时管帐人员不了解方针就提交了请求,电子税局也没有任何提示;本年公司的软件产品落地,后续市场规模很大,被奉告不能再享用即征即退,并且不可逆,这样是否合理?

  在2022年3月21日前,的确是享用了留抵退税的,就不能再享用即征即退,因为企业不能把一切的优点都悉数占了。

  可是,在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方针施行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给予了企业从头挑选的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则:“交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获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请求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交税人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获得的留抵退税款悉数缴回后,按规则请求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

  交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的,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交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悉数缴回后,按规则请求交还留抵税额。”

  因而,依照上述规则,“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方针”与“留抵退税方针”是能够互逆的,当然条件便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回现已获得的退税款。

  2019年4月1日起,交税人购进农产品答应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其间,购进用于出产或托付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交税人付出的路途通行费,依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则,交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送服务,其进项税额答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假如是没有付出货款,暂估计入“应付账款”的,也应该是在“的确无法付出时”核销应付账款,并承认“运营外收入”。

  中心应付账款,时刻并不是唯一标准,假如欠款时刻尽管现已三年了,可是人家债务方仍然存在且没有抛弃对债务的追索,比方债务方在经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索的,就不满意“的确无法付出”的条件,管帐核算时就不能容易地核销,不然就契合管帐核算的慎重性准则。

  假如外购资料现已付款仅仅没有收到发票的话,就不存在核销应付账款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外购资料税前扣除的交税调整。暂估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没有收到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需求做交税调整。假如是在5年内弥补获得了发票,能够按规则进行追补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交税人供给不动产运营租借服务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则,小规模交税人租借不动产,依照以下规则交纳增值税:(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2)个体工商户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应交税额。(3)其他个人租借不动产(不含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税。(4)其他个人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应交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区域)法令树立且实践处理组织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树立组织、场所的,或许在我国境内未树立组织、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据上述规则,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需求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非居民企业”处理,因而需求按规则扣缴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树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树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企业的下列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一条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则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施行源泉扣缴,以付出人为扣缴责任人。税款由扣缴责任人在每次付出或许到期应付出时,从付出或许到期应付出的金钱中扣缴。

  别的,需求留意的是,我国与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区域签署有税收协议(组织),在税收协议(组织)中一般对“特许权运用费”有优惠方针,实践履行的税负低于10%。因而,企业能够重视一下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区域是否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议(组织)。

  购买一只猫,且是用于企业的出产运营处理中,依照《企业管帐准则第5号——生物财物》规则是能够计入“出产性生物财物”的。

  当然,假如购猫开销金额不大的话,也是能够直接费用化的。因为企业购进猫并不是为了员工游玩的(撸猫便是集体福利),假如购买猫或猫粮等过程中获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据的也是按规则抵扣进项税额。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方针基础上再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践税负2.5%)。

  (2)对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方针基础上再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践税负5%)。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事项处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问题9:子公司从金融组织告贷后,平等利率全额的告贷给集团母公司,收取母公司利息,这个事务算统借统还吗?

  《运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则:

  统借统还事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中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政公司按不高于付出给金融组织的告贷利率水平或许付出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运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付出给金融组织告贷利率水平或许付出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交纳增值税。

  (1)企业集团或许企业集团中的中心企业向金融组织告贷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含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偿还金融组织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事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组织告贷或对外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政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签定统借统还借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许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一致偿还金融组织或债券购买方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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